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电子发票推广应用的部署安排,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决定先在部分地区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以下简称“专票电子化”),此后逐步扩大地区和纳税人范围,现有试点区域及新增试点区域如下表所示。
现有试点区域 |
宁波、石家庄和杭州 |
2020年12月21日新增试点区域 |
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四川、和深圳等11个地区 |
2021年1月21日新增试点区域 |
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大连、厦门和青岛等 |
目前,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推行对象主要针对试点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为新办企业,即2020年12月21日起新设立的纳税人。非新办企业目前暂不可申请。
1. 核定电子专票的要求
一般而言,电子专票与纸质专票在最高开票限额和最高领用数量上一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29号)规定,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经发票票种核定后,专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可视具体情况在合理范围内稍作调适。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若有增版增量需要,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增版增量”。
1. 辨别真伪的方法
电子专票采用电子签名替代印章,使用经过税务数字证书签名的电子发票监制章,因此,电子专票是看不到专用章的。较其真伪,可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进行查验;也可通过该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并验证其电子签名有效性。
2. 电子专票的归档
根据财会〔2020〕6号以及各地试点文件规定,电子专票必须同时保存电子文件与与之相对应的纸质文件,即必须保存OFD源文件。因此,截图等其他方式保存无效。纸质打印件可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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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专票 |
纸质专票 |
不同点 |
票面样式 |
以电子签名替代专用章 |
有专用章 |
仅一联 |
基本联次分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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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领购 |
票种核定/网络领购/自/自动抄报税 |
大厅领购或邮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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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开具 |
自动开票,电子生成(购方信息自动填充,销方ERP自动开票) |
人工录入信息,手工填写/机打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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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方式 |
网络传输 |
当面交付/快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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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储方式 |
云存储 |
纸制文件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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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废方式 |
不支持作废,可开红冲 |
支持当月发票作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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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点 |
法律效力 |
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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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抵扣 |
一致,即在勾选平台勾选确认申报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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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和限量 |
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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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确认 |
一致 |
电子专票的出现降低了企业在开具发票、税务局往来、交付消费者等方面的成本。目前,新办电子专票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统一领取免费的UKey,即可免费开具电子专票。既避免了发票造假和重复报账的现象,又加强了发票的集中管理,降低企业财务风险。
然而,电子专票的推广也给企业和税务工作者带来了一定的挑战。电子专票依托强大的电子信息化平台,对企业搭建数据共享且安全的财务系统提出了技术上挑战。与此同时,如何在智能化发展下寻求自身职业发展、保持竞争力也是每一个财税工作者值得思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