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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法》概述

2021年1月4日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草案)》。

2021年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下简称《印花税法》)共20条,并于当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相较于现行《印花税暂行条例》而言,《印花税法》下税制的基本框架总体不变,主要变化如下:


《印花税法》主要条款解读与变化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1.《印花税法》应税行为相较《暂行条例》增加了“进行证券交易行为”,剔除了“领受”行为

2.明确了对境外书立境内使用的凭证包括在应税凭证范围内。



二、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1.     应税凭证分为三类: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2.     相较《暂行条例》,不再包括权利、许可证照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三、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1. 原《暂行条例》并未明确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否包含增值税,本次《印花税法》给予了明确。

2. 对于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其计税依据为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所列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即:增值税税款没有单独列明,包括在合同所列金额中,就需要作为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



(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1.《暂行条例》中原规定的其他帐簿,日记帐簿和各明细分类帐簿等不再贴花。

2. 实收资本是按实缴金额计算印花税,而非认缴金额。

(四)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证券交易无转让价格的,按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该证券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确定计税依据;无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计算确定计税依据。


四、同一应税凭证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并分别列明价款或者报酬的,按照各自适用税目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列明价款或者报酬的,按税率高的计算应纳税额。

类比增值税的混合销售与兼营的区别,分得清则类比兼营适用不同税率,分不清则类比混合销售从高计征。



五、 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实收资本(股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因而,如果企业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数额未增加则不需要每年都进行贴花,但应在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数额增加时对于增加部分进行贴花。


六、 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共八项,略):

1. 《印花税法》为避免重复征税,支持农业发展,支持特定主体融资,支持公共事业发展,支持国防建设等,扩大了印花税免税范围。

2. 《暂行条例》规定免税范围为:1.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2.无息、贴息贷款合同;3.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GFC观察


《印花税法》的颁布是意味着税收立法的进程又迈出了新的一步,对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着重大的意义。


《印花税法》适当降低了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的适用税率。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帮助企业减税降负,并鼓励知识产权实施及应用。


由于《印花税法》对税目结构进行了调整,为了准确适用不同税目的税率,要求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对提供不同服务内容及金额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同时,我们期待后续出台的相关政策中,对不同类型合同更加明确的规定。


《印花税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推进税收法治进程的最新进展,其对印花税的征收对象、征收依据、征管要求、税目、税率等方面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详细的规定以及实际征管方面还有待后续出台政策进一步规范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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